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终(中)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办理

2015-01-27 发布人: 点击:
    通开质安〔2015〕2号   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中(终)止施工安全监督 管理制度的通知   各科室,各建设、监理、施工单位:     根据住建部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》(建质﹝2014﹞153号)和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》(建质﹝2014﹞154号)的有关要求,现就实行建设工程中(终)止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通知如下:     一、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,建设单位应当向我站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,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、原因、在施部位及停工期间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。 我站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,经查验符合要求的,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《中止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》。我站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。     二、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前,建设单位应当向我站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,并提交经建设、监理、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。我站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,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,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《恢复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》,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。     三、工程项目完工竣工预验收后,办理竣工验收前,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站提交《建设工程竣工安全评估报告》,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,并提交经建设、监理、施工单位确认的《建设工程施工结束证明》。我站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,经查验符合要求的,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《终止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》,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。     四、工程项目完工,须具备如下条件:   (一)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;   (二)有完整的施工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材料;   (三)对我站在安全监督过程中发出的隐患及停工整改通知均已有效回复;   (四)现场脚手架、建筑起重机械等设施、设备已拆除并注销,主要施工作业队伍已退场;   (五)施工单位按时按阶段向我站提交《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安全自检评定表》;   (六)建设单位已向我站递交《建设工程竣工安全评估报告》;   (七)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    五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,建设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。否则,我站一律不予竣工验收监督,施工及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不予解除锁定。     六、本通知自2015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。       附件:1.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.doc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2.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.doc           3.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.doc             4.建设工程施工结束证明.doc           5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.doc.doc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5年1月26日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2015年1月26日印发